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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父惡意棄養 子獲准免扶養

邱姓男子以父親年輕時拋家棄子,和母親離婚後幾近惡意棄養,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主張「你不養我,我也不養你」;邱母和姑姑作證「是真的」,法官裁准。邱父可抗告,但若遭駁回定讞,邱父日後提出扶養費請求,邱就可拒絕。

律師潘維成指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是形成權,可以單獨行使,不像抗辯權(如損害賠償)要等對方提告才行使。過去請求扶養費案多半由父母提出,少見子女先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實子女可以主動「發球」,不必等父母提告再抗辯。

卅三歲邱姓男子向桃園法院指出,父親廿多年前他年幼時和媽媽離婚,他跟著媽媽過活,爸爸從未付過扶養費,都靠媽媽做工維持家計,生活過得很苦。由於父親從未探望過他們,幾近惡意棄養,他不願意負擔父親老了以後的扶養費,聲請免除扶養父親責任。

法院審理時,個人信貸利率試算表信貸年息車貸彰化大城車貸多次傳邱的生父都未到庭,委任的特別代理人也未出過庭,也沒有任何意見陳述。

法官傳邱母作證,她表示,前夫婚後就沒給過生活費,常離家很久才回來,去那裡也不說。兒子一直和她同住,前夫廿年來沒探望,家計全靠她張羅。邱的姑姑也作證,哥哥很少銀行貸款計算回來,也沒拿錢回家,都是她出錢幫他養。

>法官採信邱的母親和姑姑證詞,認定邱父長年未盡扶育教養責任,形同惡意棄養、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兒子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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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父惡意棄養-子獲准免扶養-191700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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